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不再享受股东红利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3-09 10:16) 点击:461 |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今天上午,我的一个当事人拿着一份《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书》过来找我咨询。其大致情况是,2015年公司成立的时候作为股东发起人成立了公司,后在2016年7月份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但是在自己作为股东期间,并没有享受股东分红的权利,现在想咨询律师的是,能不能主张要求股东分红权? 我仔细看了《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后,向当事人询问了以下几个问题:1、在转让股权的时候,为什么没有一并主张股权分红?2、股权转让后,工商部门股东信息是否进行了变更?当事人的回复是,虽然与另一股东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但是没有进行工商信息变更,之所以转让股权的时候没有一并主张是因为当时没有想到这一块儿权益。 我根据上述情况,先将上述资料留下,以便研究。后我先通过全国企业信息网查询到,其实早在2016年10月份,该公司就已经进行了股东信息变更,将我的当事人变更为其他人,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自2016年10月至今就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了。那么就此,我又查看了《公司法》规定,我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假,当然也享有股权分红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享有是基于股东身份的存在,现咨询人已经不具备该公司股东资格了,那么表面上看就不再具备公司股东分红的权利了。但是我又怕据此得出该结论过于草率,于是我又上网查看了其他资料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其中该转让协议书中有注明“甲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权益”,不难看出,实际上咨询者已经将自己的所有权利一并转让。到此,我就可以很肯定的回复当事人,既然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那么不就得主张股权分红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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