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16 13:59) 点击:234 |
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犯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想证明是过失犯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认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首先证明主观上故意犯罪是检察院提供证明,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自己想要证明是过失,那就辩护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是提供虚假证明,更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是由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提供虚假证明),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致提供虚假证明,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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