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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杀人罪是如何规定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16 13:57)    点击:317

刑法对杀人罪是如何规定的?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民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而《刑法》是有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等的实体方面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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