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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之财产保险部分学习摘要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2-03 11:12)    点击:317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1、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此,律师认为,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受让人对保险利益有承继的权利,但同时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3、              根据《保险法》32条规定,投保人有法定解除权,即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两种情况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保险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另外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则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4、              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对保险标的进行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5、              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如果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残存权利是按比例享有的。

6、              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如果保险标的因第三人侵权而受损,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在已经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如果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人理赔前或者理赔后放弃对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则保险人可以拒赔。

7、              如果保险事故是因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组成人员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则保险人不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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