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的注意事项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1-29 17:15) 点击:315 |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律师 一、 劳务派遣公司成立条件 1、 一般要件: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股东指定公司章程,有固定的名称,有确定的公司住所。 2、 特殊要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3、需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料: 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公司系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担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应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按月发放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在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保证按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且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 社会保险的法定缴纳义务: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来看,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老无语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用工单位缴纳,则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不予缴纳;如果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就社会保险由谁缴纳进行明确约定,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该社会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 三、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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