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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浅议: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时效问题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1-26 10:55)    点击:327

孙某自 2009424受聘于某进出口公司任经理。孙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方也未给孙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2829,孙某与公司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 2012123作出裁决书,认定孙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裁决书认为,孙某于2009424 2012829在某进出口公司工作,工作年限为3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进出口公司一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孙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进出口公司支付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7000=77000元。进出口公司不服,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和诉讼时效存在问题,遂向法院起诉。

那么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总结了一些对该方面问题的观点和意见,现通过此案例提出,以供大家探讨。

《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进出口公司未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 200952420128月29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进出口公司只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孙某。

另外,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2012828,孙某才与进出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在随后就立即提起劳动仲裁,且用人单位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是持续存在的,因此,律师认为应该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算时效,即从2012829起算仲裁时效,结合本案,则是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那么孙某的仲裁请求是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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