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中,如何规避“被退房”的法律风险?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1-26 10:49) 点击:325 |
在商品房买卖中,双方基于一定的事由,尤其是购房者要求退房的情况更多。但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事关双方重大利益,是否同意解除合同以及如何处理相关法律事宜,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是比较多的。 对开发商而言,主动要求与购房者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是比较少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购房者要求退房。那么,律师就以一则案例为分析对象,从“被退房”角度进行分析,帮助开发商进行风险的规避。 遇此情形,可能很多开发商都会认为,理应与孙女士解除合同,因为确实出现了符合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 但是,开发商也不能就此高枕无忧。上述案例中,好在开发商虽未能如期交房,但标的房屋早已具备交付条件,再加上孙女士对自己权利的怠于行使,使得开发商能够摆脱“被退房”的厄运。开发商不禁要问,若是到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标的房屋尚未达到交付条件,这个案件的结果会是怎样?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在孙女士向开发商进行催告要求尽快交房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开发商仍未交房,即使孙女士行使上述催告权利已经过了 “除斥期间”,但孙女士还是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即孙女士可以催告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交房,孙女士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在此,律师将上面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化: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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